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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基地最小建築基地面積為250 平方公尺,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,不受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之限制:
1.中華民國82 年4 月13 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之建築基地,符合 臺中市畸零地使用規定,其可建築之單層樓地板面積無法符合 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之規定。
2.中華民國 82 年 4 月 13 日以前申請建造執照並已領得使用執照
之合法工廠建築物,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符最小建築基
地面積之規定,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申請改建或修建。
3.原建築基地可建築之單層樓地板面積符合最小建築基地面積
之規定,其中部分經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致賸餘基地無法符合
規定。
(二)工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25 公尺。
容許使用相關內容規定如下:
1.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及其必要附屬設施、工業發展
有關設施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為限。
2.乙種工業區內得設汽車駕駛訓練場,但應附設汽車保養場為
限。
3.乙種工業區不得引入電鍍、預拌混凝土等高污染產業。
4.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,其使用細
目、使用面積、使用條件及管理維護事項之核准條件,依「臺
中市都市計畫甲、乙種工業區土地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
業設施申請案件核准條件表」;申請作業程序及應備書件,依
「臺中市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土地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
施及公用事業設施總量管制作業要點」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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